订定「台北市私有历史建筑地价税及房屋税减征规则」
府法三字第09321236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12360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台北市私有历史建筑地价税及房屋税减征事宜,特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私有历史建筑,指本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登录之私有历史建筑。
第3条 私有历史建筑之减征范围、标准如下:
一公告土地之地价税减征百分之三十。
二公告建物之房屋税减征百分之三十。
第4条 私有历史建筑经登录、变更或废止登录者,本府文化局应于公告三十日内,将登录、变更或废止登录之土地、建物之标示及面积,列册通报稽征机关自公告之日起办理减征或恢复课征地价税、房屋税。
第5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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