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特殊结构建筑物之结构设计委托审查,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下列建筑物应将其结构设计委托审查:
一、高度超过十五层楼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钢筋混凝土构造除屋顶外,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钢骨构造、预力混凝土构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层含基础之总深度超过十五公尺,或地下层超过三层者。但开挖边界线与基地境界线之最小距离大于开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结构系统非属建筑技术规则耐震设计规范与解说1.7表1.3定义之承重墙系统、构架系统、抗弯矩构架系统、二元系统者。
五、建筑基地位于都市计划图所划设之活动断层,或经本府公告之地质敏感地区,其地下层含基础之总深度超过七公尺,或地下层超过一层者。
六、地震灾害后必须维持机能之政府机构、医院、消防、警务、电信或电力单位,其各幢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超过三千平方公尺者。
七、学校、集会堂、活动中心、体育馆等提供为救灾执行公务或大众庇护场所,其各幢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超过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学校于拟定建筑计划时经本府「台中市立中小学校校园规划审议小组」审查认定得免再行委外审查者,不在此限。
八、其它经本府都发局认为情况特殊并有安全顾虑者。
第3条 本办法之委托审查以下列机关、团体为限:
一、东海大学。
二、逢甲大学。
三、朝阳科技大学。
四、中兴大学。
五、台湾省建筑师公会。
六、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
七、台湾省结构技师公会。
八、其它经本府都市发展局核定之机关、团体。
前项机关、团体应将其审查人员报本府都市发展局备查,异动时亦同。
前项审查人员须具有大学专任教师、建筑师或土木、结构、大地技师资格,并以参加第一项机关、团体之一为限。
第4条 起造人应就前条第一项各款机关、团体之一,自行委托审查,并检送审查所需书图文件办理。但建筑物之结构系由担任审查人员设计者,不得委托该审查人员所属之机关、团体办理审查。
第5条 审查机关、团体受理特殊结构委托审查案件,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每一案件之审查人员应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师或现职为大地工程相关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职。
二、除较单纯之局部变更设计案件外,应举行公开形式之会议审查,并允许自由旁听。
三、本府都市发展局认为有必要时,得邀请审查机关、团体于审查完成后,举行简报说明。
四、第二条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审查,得由该结构设计人所属公会之结构审查组织审查。
第6条 委托审查完成之案件,应由设计建筑师检送经审查人员签字及审查机关、团体加盖印章之钻探报告、结构计算书、施工图说及审查机关、团体出具之审查意见书等资料,报经本府都市发展局备查,始得开工。
第7条 审查机关、团体应将审查结果函知本府都市发展局。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