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内营字第093008733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7333号令修正发布第4、6、7、9条条文
第4条 新市镇特定区计画发布前已建筑之合法建筑物,其有危险之虞确有修建之必要者,得于维持原有使用范围内申请修建。如因非可归责于建筑物所有权人之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事变致全毁,或依其它法令规定得申请重建者,得检具原有合法建筑证明申请依原规模重建。
第6条 新市镇特定区计画发布实施前,经合法登记之工厂,得以其既有厂地申请增建临时厂房,并于增建完成后送请工业主管机关变更登记。
前项既有厂地以该工厂于新市镇特定区计画发布实施前已持有者为限,申请建筑之建蔽率新旧合计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建筑之构造以砖造、加强砖造、金属架构式构造等之平房为限。
第7条 新市镇特定区内既有合法厂房,得申请工厂设立许可、登记、变更登记,及扩充动力、增加设备。
前项申请工厂设立许可、登记、变更登记者,以都市计画法省(市)施行细则规定之乙种或第二种工业区允许使用之工业类别为限。
第9条 新市镇特定区内土地依本办法申请建筑使用,应备具申请书、土地权利证明等文件、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领临时建筑许可证后始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