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路字第094000025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0025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交通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高速铁路计画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区段征收所取得之其余可供建筑用地之土地联合开发,特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区段征收取得土地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执行机关为本部高速铁路工程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
三、联合开发计画,由执行机关拟订,报请本部核定后据以办理;修正时亦同。
四、联合开发计画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基地位置、面积及范围。
(二)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
(三)政府协助事项。
(四)预期效益及风险评估。
(五)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及甄选方式。
(六)开发时程。
(七)联合开发权益分配方式。
(八)其它相关事项。
五、执行机关应依经本部核定之联合开发计画内容,订定联合开发招商文件,并公告之。
前项公告期间至少三十日。
执行机关除应于机关门首公告外,应连续登报三日以上,并得函请其余可建地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张贴公告。
六、联合开发案件经评定后,执行机关应与最优申请人依权益分配方式、得标条件及相关资料,先行协商后,签订投资契约书。申请人递补时亦同。
七、执行机关与申请人签订投资契约书后,应报本部备查;投资契约书有解除及终止之情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