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南县政府府城都字第0940131220A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2点
一、本要点依据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项目、建筑使用细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筑面积限制规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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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使用项目 │建筑使用项目 │建蔽率% │最大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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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临时建筑权│临时建筑权利人│ 30 %以下│不得超过 300 │
│ 利人之自用│自用住宅。 │ │平方公尺。 │
│ 住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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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菇寮、花棚│1.菇寮。 │ 30 %以下│不得超过 300 │
│ 、养鱼池及├───────┤ │平方公尺。 │
│ 其它供农业│2.花棚。 │ │ │
│ 使用之建筑├───────┼─────┼───────┤
│ 物。 │3.养鱼池。 │ 30 %以下│不得超过 300 │
│ │ │ │平方公尺。 (开│
│ │ │ │挖深度不得大于│
│ │ │ │1.5 公尺) 。 │
│ ├───────┼─────┼───────┤
│ │4.育苗中心作业│ 30 %以下│不得超过 300 │
│ │ 室。 │ │平方公尺。 │
│ ├───────┤ │ │
│ │5.苗圃。 │ │ │
│ ├───────┤ │ │
│ │6.蚕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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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小型游泳池│1.小型游泳池。│ 30 %以下│不得超过 300 │
│ 、运动设施├───────┤ │平方公尺。 │
│ 及其它社区│2.室内桌球馆、│ │ │
│ 游憩使用之│ 溜冰馆及其它│ │ │
│ 建筑物。 │ 运动设施。 │ │ │
│ ├───────┤ │ │
│ │3.小型公园、儿│ │ │
│ │ 童游乐场。 │ │ │
│ ├───────┤ │ │
│ │4.户外运动设施│ │ │
│ │ 。 │ │ │
│ ├───────┤ │ │
│ │5.售票亭、更衣│ │ │
│ │ 室、厕所、贩│ │ │
│ │ 卖部、看台等│ │ │
│ │ 附属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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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幼儿园、托│1.幼儿园。 │ 30 %以下│不得超过 300 │
│ 儿所、简易│2.托儿所。 │ │平方公尺。 │
│ 汽车驾驶训│3.简易汽车驾驶│ │ │
│ 练场。 │ 训练场 (场地│ │ │
│ │ 面积不得超过│ │ │
│ │ 二万平方公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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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临时摊贩集│临时摊贩集中场│ 60 %以下│不予限制 │
│ 中场。 │及其附属停车场│摊贩集中场│ │
│ │ │ 30 %以下│ │
│ │ │;附属停车│ │
│ │ │场 30 %以│ │
│ │ │下,二者不│ │
│ │ │得互相流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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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停车场及其│1.停车场。 │ 60 %以下│不予限制 │
│ 他交通服务│2.交通服务使用│ │ │
│ 设施使用之│ 之办事处。 │ │ │
│ 建筑物。 │3.拖车型交换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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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它依都市│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
│ 计划法第五│,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
│ 十一条规定│ │
│ 得使用之建│ │
│ 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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