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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订立

    经济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一、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第一,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第二,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
    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实际经济往来中,一般经过 "要约"和 "承诺"两个主要步骤: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经济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2)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而对要约人来说,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经济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终止其效力,
     1)要约被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要约被撤回。
     2)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受或不完全撤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    3)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所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
   4)其他情况。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送达要约人。
   (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
   (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
   1)承诺被撤回。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迟到。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发生效力。
   上述要约和承诺过程,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程序,在实践中,通过竞争方式订立经济合同也较为常见,包括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I.经济合同的内容
   经济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1)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主要条款,是明确经济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舡使经济合同得以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合同法》对各种经济合同都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1)标的 (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筹)。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向,经济合同就无法履行,经济合同也就不能成立。不同种类的经济合同萁标的是不同的,有的是财产,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供用电合同中的电力,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货币;有的是劳务,如货物运输同中承运方的运输劳务;有的是指一一定的工作,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完成的一定工程项目等。不论标的是财产、劳务还是指一定的工作,都必须明确具体。
   2)数量和质量。数量是指标的计量,是以数宇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没有数量就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是指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工程项目的标准等。同时,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NextPage] 
    3)价款或酬金。经济合同中的价款或酬金,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法规确定价款或酬金,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为了实现价款或酬金的支付,还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结算和支付的方法,如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等。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经济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客观标准,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依据。
    履行地点是当事人按经济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要根据经济合同的标的性质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定。
    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的什么方式方法来完成经济合同的义务,经济合同内容不同,履行方式有所不同。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和经济合同的规定而承受的经济制裁。经济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可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经济合同的普通条款。经济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必当事人协商成为经济合同内容的条款。这是指有关经济合同法规中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不论当事人是否写入合同,概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均为合同的条款。第二部分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协商确定的条款。
    2. 经济合同的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在合同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书面合同即可成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也可成为证据,便于确定责任。
    《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者,指的是在订立合同的当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可结清的经济合同。这种经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由于经济合同的订立是为实现当事人特定生产经营的目的,所以,既使是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凡标的价金大的,也宜采用书面形式。
    四、无效的经济合同
    1.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无效经济合同是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要求,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不但达不到当事人预期的经济目的,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有以下几种: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2.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1)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经济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关系到该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关系到经济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经济合同法》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2)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经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经济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定:"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属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因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部分失去法律保护,通过返还财产的方式,消除无效经济合同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使其恢复到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之前的状蕊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有过错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无效经济合同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库所有。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经济合同,因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必须严厉制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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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经济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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