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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首现浙江第一个“终生禁驾”者

    2004年8月24日下午,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王某作出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据初步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浙江省境内出现的第一个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的驾驶人。

    2004年8月1日凌晨3点钟左右,衢州市常山县的驾驶员王某开着一辆无牌照的自卸大货车从常山县北门前往新站沙滩,途经天马镇金川大桥南侧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由天马镇村民胡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后,王某趁着夜幕,驾车逃离了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经群众反映和现场分析,交警对这起重大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展开了追查,初步认定肇事车辆为在附近拉砂石的自卸大货车。

    当天下午16点左右,肇事嫌疑人王某前往常山县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交代了肇事逃逸全过程。后经常山县交警大队民警仔细勘查,于8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王某驾驶无牌照解放自卸车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承担发生该起事故的全部过错,王某驾车逃逸后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胡某无证据证明有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和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车驾驶证”。对此,驾驶员们戏称其为“终结条款”。在此,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要以终生禁驾第一人为戒!

    终生禁驾,当属治交通违法的一项重典,交通肇事逃逸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将得到有力的维护,但这毕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让司机遵纪守法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期盼所在。当然,对那些违法的司机应该加大执法力度,该终生禁驾的就一定要终生禁驾,因为只有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震慑肇事者,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作者:未知 点击:1435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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